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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合稱聘僱人員)準用及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一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3/4/17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37 |
詳細內容 |
一、 |
依行政院112年4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330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與「續行補休」,請確依前開行政院112年4月6日函辦理,說明如下: |
(一) |
契約存續期間,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機關應計發加班費。 |
(二) |
聘僱人員因離職(契約期滿或終止)或亡故,無法補休假之加班時數,機關應計發加班費。 |
(三) |
另實務作業上,多有聘僱人員離職同日再經原(新)機關續(新)聘僱且年資銜接之情形: |
1、 |
離職同日再經原機關續聘僱者:考量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經原機關續聘僱後續行補休,執行上尚無窒礙,爰各機關學校如欲採續行補休之作法,應於契約明定;如未明定,應結算加班費。 |
2、 |
至離職同日並經新機關聘僱者:於原機關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離職時應由原機關計發加班費予以結算。 |
三、 |
基於聘僱人員係由各機關學校自行依契約定期進用,在考量該等人員健康權之前提下,各機關學校本應覈實指派加班,並預為安排規劃及時之加班補休機制。又保障法第23條修正規定係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有關聘僱人員續行補休及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以施行日(即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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