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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3/8/9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09 |
詳細內容 |
(一) |
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
(二) |
項次二:滿50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9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
二、 |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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