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2月17日桃教終字第1130013389號、教育部113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350A號函辦理。
二、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13)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103年、93年、83年或73年的8月起)
三、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算月不算日)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等原因轉(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前後任職時間銜接,視同連續服務。
四、最近10年考核結果
(1)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
(2)未受刑事、懲戒處分
(3)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4)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延長病假),仍視為成績優良。但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5)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五、年資不採計有(節略):
(1)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2)業己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六、年資採計有(節略):
(1)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
1.於代理當時己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2.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缺代理、懸缺代理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
3.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
(2)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七、經本室初步查核本校符合人員如下:
(一)服務屆滿30年: 林○慧。
(二)服務屆滿20年:楊○善、黃○佳、林○群、吳○玲。
(三)服務屆滿10年: 鄧○君。
八、請表列人員主動告知最近10年有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記過以上之處分。
九、若有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未辦理者,請告知補辦。
十、如符合申請條件人員,未於所列名單人員請於113年3月 1日(星期二)中午至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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