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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並自113年10月15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4/10/23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44 |
詳細內容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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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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