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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知有關落實藝術教育教學正常化,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一案
發布日期 2017/6/17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170
詳細內容

一、依「藝術教育法」第5-1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
二、復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3點實施要項之第3項規定:「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第4點實施策略之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又同點第2項第3款第2目規定:「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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