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一、為充分發揮校園學術網路(以下均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據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基於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網路管理單位。
三、網路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1.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
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5.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6.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
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8.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
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9.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10.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11.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
等。
12.其他不符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五、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船於公開之網站上。
4.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六、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校或其他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1.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2.涉及國家安全者。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4.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5.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6.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八、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經查證屬實,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1.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2.接受校規之處分。
本校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九、本規範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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