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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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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教師因寒暑假、請產前假及因安胎需要而請事、病假(延長病假)及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內未到校上課且無其他工作事實,其成績考核不符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時,應如何辦理之相關疑義案 |
發布日期 |
2016/9/5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53 |
詳細內容 |
一、 |
依教育部105年8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90123號函辦理兼復貴校105年7月29日東國中人字第1050005739號函,並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是以,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必須全部符合該2款各目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則僅須具有該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 |
三、 |
復查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釋略以:「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
四、 |
另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規定,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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