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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發布日期 2017/5/16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25
詳細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教育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請本校各領受人知悉並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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