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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教師於104年6月30日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然學校於同年8月19日始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判決書,該師103學年度及10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一案
發布日期 2017/5/17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80
詳細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44546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八)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三、復查教育部100年10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8183號函略以,教師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必須全部符合該2款各目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則僅須具有該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
四、綜上,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當年度之成績考核,應受不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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