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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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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本市第2屆(106、107年度)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因故請辭,為遴聘繼任委員,請協助推薦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發布日期 |
2017/6/5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32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暨「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106)年度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委員出缺,依前揭規定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未免影響後續教師申訴業務之進行,並維護教師權益,請優先推薦「具法律專長」或「公正客觀」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俾利遴選。
四、若有推薦人選請於106年6月16日前逕向本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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