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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發布日期 2017/6/5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54
詳細內容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號令會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國慶日(十月十日)。二、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三、兒童節(四月四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摘錄「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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