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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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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有關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調查員及輔導員推薦一案 |
發布日期 |
2017/11/27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38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二、查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第2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教育局前於106年8月7日以桃教秘字第1060060103號函請各校推薦調查員及輔導員,為充實本市調查員及輔導員人力,爰請各校踴躍推薦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
四、有意推薦者請於106年11月30日(星期四)前,將推薦表及願任同意書函報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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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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