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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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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日期 |
2018/1/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10 |
詳細內容 |
一、依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8日調整為14日。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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