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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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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
發布日期 |
2018/5/14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63 |
詳細內容 |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配合上開哺乳時間之規定,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釋,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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