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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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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 |
發布日期 |
2018/7/24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29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四、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之相關活動,爰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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