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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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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 |
發布日期 |
2018/9/5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15 |
詳細內容 |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70050451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需要,得依性平法第2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有關上開人員俸給應如何扣除部分,請依銓敘部95年6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規定,以其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出當月「日薪」,再以其當月日薪除以上班時數8小時,計算出當月「時薪」後,乘以當月所減少之工作總時數扣除之。
三、另各機關所屬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契進人員等,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請逕依該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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