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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銓敘部函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已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8月2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
發布日期 2018/9/12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32
詳細內容

一、依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9月5日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摘述如下:
(一)考量聘僱人員退離給與尚無年金保障,為健全其退離權益,本辦法新增第8條之1明定自107年7月1日後,新到職之聘僱人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二)本辦法修正生效時仍在職之聘僱人員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3個月內(至107年11月27日止)填具選擇書1式2份,選擇自107年7月1日起改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或繼續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未於期限內選定者,視同選擇繼續提存離職儲金,各機關學校應即轉知當事人上開事項,並應依其選擇配合變更聘僱契約內容。
(三)聘僱人員如未具適用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規定之身分者,仍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
三、各機關學校如有聘僱人員(改)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者,應依本辦法及勞退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繳退休金,申報相關作業事項請依銓敘部前開函說明二(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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