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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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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 |
發布日期 |
2018/11/26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08 |
詳細內容 |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三、另市府前於106年6月27日以府人考字第1060120825號函規定,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以「半日」為請假單位,惟考量市府員工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請假單位,自即日起比照請假規則改為「得以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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