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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請各機關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
發布日期 2016/10/31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03
詳細內容

一、 依市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627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機關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並依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市府105年5月26日訂定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辦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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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