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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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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
發布日期 |
2016/11/1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02 |
詳細內容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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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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