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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108年10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77291號、院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19/10/7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80
詳細內容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8年10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8602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另有關本府各機關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仍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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