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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為辦理本校109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調查案。
發布日期 2020/2/24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201
詳細內容

一、為辦理本校109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調查案。
二、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月30日桃教終字第1090007387號函辦理。
三、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如后:
(一)服務屆滿下列者,須填寫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1.連續服務屆滿10年者。
2.連續服務屆滿20年者。
3.連續服務屆滿30年者。
4.連續服務屆滿40年者。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109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成績優良者。
(三)所稱「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四)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曾有記過處分而為功過程度相當之記功(或累積嘉獎3次)相為抵銷者,如符合獎勵辦法之規定,得予以獎勵,未經抵銷者,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
1.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
2.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第一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五)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軍職年資,如非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不予採計。
(六)舊制實習年資(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試用教師年資得併計。
(七)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 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
(八)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九)任教「前」充任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如其轉任年資銜接,得併計。
(十)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資未中斷者,任行政職務之年資不採,前後之教師年資視同連續。
(十一)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四、經本室初步查核本校符合人員如下:
(一)服務屆滿30年: 無

(二)服務屆滿20年:吳○龍、許○豪、戴○能、林○吟、楊○禎、鄭○良、馬○騏、鄭○麟、羅○美

(三)服務屆滿10年: 無
五、獎勵方式為:30年(新台幣捌仟元)、20年(新台幣陸仟元)、10年(新台幣肆仟元)。
六、前開符合教師係本室初步查核結果,若有疏露或誤植請逕向本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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