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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認定核予留職停薪借調主管權責機關疑義一案
發布日期 2017/1/3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38
詳細內容

一、依銓敘部105年12月26日部銓四字第1054171487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三、前開有關「推展重要政策」、「重大建設」要件之核定權責主管機關,基於地方自治精神,亦可涵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意即日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倘為推展地方之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依該條款規定借調公務人員至其所屬事業機構,得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核定辦理借調;惟倘借調公務人員至中央機關所屬事業機構,則仍須報經中央權責主管機關(行政院或借調中央事業機構之中央二級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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