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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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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函轉教育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1/1/27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97 |
詳細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局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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