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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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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1/5/3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38 |
詳細內容 |
一、 |
依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函辦理。 |
二、 |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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