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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有關專任教師得否擔任與校務發展業務無涉之財團法人基金會無給職董事兼執行長一案
發布日期 2017/1/25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32
詳細內容

一、 依教育部106年1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函辦理。
二、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規範如下:
(一) 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查銓部93年6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3238012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準此,公務員除法令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時則應視其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辦理-亦即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 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應考量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職有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另教育部83年6月27日台(83)人字第033478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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