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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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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有關銓敘部函知,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一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2/1/14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63 |
詳細內容 |
一、 |
依銓敘部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
二、 |
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
三、 |
為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銓敘部依財政部函示規定,轉知相關作業方式如來函說明三,請各機關學校轉知相關單位配合先行辦理,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申報事宜;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請逕洽所在地國稅局諮詢窗口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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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目前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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