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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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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標題 |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有關聘僱人員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
發布日期 |
2022/2/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62 |
詳細內容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關WebITR差勤系統因應旨揭規定修正部分,人事總處已完成程式調整,並將陸續進行版更,版更前得參考原函附件「WebITR系統陪產檢及陪產假法規調整前替代做法」調整假別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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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目前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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